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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纠纷频发,不少人因碍于情面充当“名义借款人”,最终陷入“人情债”变“真债务”的法律困境。出借人究竟是与名义借款人成立借贷关系,还是与实际借款人成立借贷关系?近日,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是因“名义借款”而引发纠纷的。
2018年1月,兰某应姻亲雷某要求,以自己名义向出借人卓某出具一张《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卓某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月利息百分之二计算。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兰某作为借款人、雷某作为担保人分别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因款项未及时偿还,卓某将兰某、雷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兰某辩称该借款实际系雷某向卓某借取,因卓某不信任雷某,才由其出具借条,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雷某当庭承认兰某所述属实,认可自己是实际用款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兰某是否构成“名义借款人”,其主张的受雷某之托借款事实是否成立?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以自己名义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虽其主张系受雷某委托借款,且雷某予以认可,但出借人卓某明确否认知晓“受托借款”事实,并主张款项直接交付给兰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兰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卓某在借款时知晓其与雷某存在委托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条》作为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直接凭证,明确载明兰某为借款人,其与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兰某作为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雷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罗源法院 邱瑞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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